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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拿大移民

如何界定加拿大稅務居民和非稅務居民

加拿大稅務局將個人的加拿大稅務身份,分為五類:
居民(Resident)、事實居民(Factual Resident)、非稅務居民(Non-Resident)、視同居民(Deemed Resident)、視同非居民(Deemed Non-Resident)

加拿大稅務局將個人的加拿大稅務身份,分為五類:

居民(Resident)、事實居民(Factual Resident)、非稅務居民(Non-Resident)、視同居民(Deemed Resident)、視同非居民(Deemed Non-Resident)

在加拿大有沒有報稅的義務,取決於你的“稅務的身分”,而和你是不是加拿大永久居民或公民沒有關係。而是要看你在加拿大的“居留聯繫”和居住時間。稅務居民、事實居民和視同居民要申報在全世界獲得的收入:

居民(resident)

原則上如果加拿大是您經常且習慣居住和生活的地方,您在加國建立了居住聯繫,您就是加拿大居民。這些聯繫包括:

1.居所:在加拿大有家,不論房子是買的或是租的。

2.您的配偶和撫養子女(未滿十九歲子女)

3.您個人有財務和社會聯繫,例如有家具,衣物,汽車,銀行賬戶,信用卡,醫療保險,駕駛執照,職業會員和其他會員資格,兒童福利金等。

前兩種是顯著的考慮因素,第三種就是次要考慮。

事實居民(factual resident)

就是指您在加拿大一直維繫者顯著的居住聯繫(如前所述居所,配偶,受撫養親屬),即使您大部分時間或整年都住在海外,未踏進加拿大國門。稅法上仍屬事實居民,須申報全球收入,並申報海外資產。

非稅務居民(non-resident)

如果您經常,習慣的居住在另外一個國家,且不被認為是加拿大居民,在加國沒有顯著的居住聯繫,整年居住加國境外,一年中在加國停留不超過183天,也非加國政府駐外人員,您就可以是非稅務居民。作為非稅務居民,您需要就加拿大的收入申報所得稅,您沒有義務申報加國境外所得或海外資產。

視同居民(deemed resident)

是指以下兩種情形,1.在一年之中停留在加國的時間累積起來達到183天或超過183天。例如很多短期遊學的,陪孩子讀書的父母,照看孫輩來探親的長輩們,雖然您沒有移民身份或在這裡也沒有買或租房子,一年停留達到了或超過183天,需要按照視同居民來報稅。2.加國政府駐海外公務員,軍人或其海外學校的員工或在加拿大國際發展計劃下工作,如果您屬視同居民,您的受撫養親屬也適用此類別。

視同非稅務居民(deemed non-resident)

根據1998年2月24日起生效的加拿大稅法,您如果是事實居民或視同居民,而您又同時被認定是另一個與加拿大有簽訂稅務協議國家的居民時(中國,美國,新加坡,南韓,馬來西亞..),依據“歸屬認定法則”您在稅法上就被認定為視同非居民。各國與加拿大所簽訂稅務協議對這項條款不盡相同,想知道包括哪些國家,可上加拿大稅務局網站www.cra.gc.ca,搜尋tax treaties,就可以找到相關資訊。作為視同非居民一切待遇參照非稅務居民,沒有義務就加國境外的所得或財產申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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